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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华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914号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霞,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平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张林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