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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宫坤基、宫莲风与王美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坤基,宫莲风,王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宫坤基,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宫莲风,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美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坤基、宫莲风与被执行人王美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88644元。2014年1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款9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自愿放弃。2015年9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9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