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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饶先达与被告杨世友、曾庆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先达,杨世友,曾庆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饶先达,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友,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运刚,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庆付,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欧阳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小欢,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先达与被告杨世友、曾庆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先达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先达以尚未收集足够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先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饶先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