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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生林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生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2142号罪犯蒋生林,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生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蒋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生林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均未退缴;该犯系残疾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生林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系残疾犯,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巨额罚金及违法所得均未退缴,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生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孙 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