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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