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