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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关根与王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77-2号原告施关根。被告王香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正勇、金小斌,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关根诉被告王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关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关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关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施关根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