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关根与王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77-2号原告施关根。被告王香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正勇、金小斌,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关根诉被告王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关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关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关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施关根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