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肇庆广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肇庆广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炳坤。被告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被告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原告肇庆广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曙光路支行账号为70×××09银行账户,冻结了被告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紫金支行账号为44×××06银行账户,以及查封了范艳玲位于四会市房屋一间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原告撤诉。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财产保全的目的已达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肇庆广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曙光路支行账号为70×××09银行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四会市万乐福百货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紫金支行账号为44×××06银行账户的冻结。四、解除范艳玲位于四会市房屋一间的查封。本案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灼枢审 判 员 : 陈 智人民陪审员 :周静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彭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