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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忠文与李会平、辽宁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文,李会平,辽宁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李忠文,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康平县。被告:李会平,男,46岁,汉族,住址康平县。被告:辽宁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杨林书,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孙剑英,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忠文与被告李会平、辽宁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亿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娇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文负担。审判员  蒋娇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