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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xx与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韦甘霖,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需要完善证据,待收集到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代理审判员韦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涵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