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开鸿与林雪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开鸿,林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50-1号申请执行人陶开鸿。被执行人林雪琴。申请执行人陶开鸿与被执行人林雪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担保款943413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61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清 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判员江涛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