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XX阳与柳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08号原告XX阳。被告柳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法定代理人蒋玮,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杰,柳州市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德仁,柳州市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XX阳诉被告柳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阳负担。审 判 长 林 蔚人民陪审员 刘莉英人民陪审员 杨萍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骞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