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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凤香与高密市东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香,高密市东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王凤香,居民。被告高密市东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香与被告高密市东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凤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