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与伍书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伍书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50号申请人: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徐连凤,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待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雅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伍书平,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委托代理人:兰元才,江西省万载县华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菲雅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168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高菲雅公司申请认为:伍书平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其直接旷工并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严重违反生产纪律和劳动合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仲裁庭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工资,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伍书平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隐瞒了该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金额的约定等关键性的直接证据,仅提交一份公司贴出的招工广告,对仲裁庭关于工资数额的认定作出了误导。综上,我方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伍书平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同意原仲裁裁决。高菲雅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以下证据:1、该公司规章制度及公示照片,证明员工自动离职的条件及规章制度已公示;2、客户扣款证明,证明该公司产生的违约金;3、报警回执,证明员工闹事;4、采购订单合同,证明交货时间;5、其他案外员工书面证词,证明被申请人等人闹事情况;6、该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伍书平的月均工资标准;7、计件卡,证明部分员工是计件工资制;8、其他案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及计件卡;9、工资签收条,证明工资发放有签收记录。伍书平质证称:对规章制度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在职期间对该制度并不知晓。规章制度存在大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不清楚照片反映的是什么样的内容。对扣款通知书不予确认,无法确定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联性。申请人目前在职员工有200多人,订单出现问题不能只归责于被申请人等离职员工。关于报警回执,不清楚具体事由,报警时间是2015年5月5日下午5时,该报警时间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无关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是2015年4月27日,该报警回执与本案无关联。关于证人证言,证人为申请人的在职员工,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言缺乏客观性,且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不应采纳。关于劳动协议合同,该协议下方的乙方签名为被申请人填写,该内容在被申请人填写时是被附在入职登记表背面,且被申请人填写时该协议内容全部为空白。被申请人填写后并未取得该份合同,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在入职时因并未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资报酬和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达成书面协议,所以双方并未达成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的字体可以看出合同中的条款并非被申请人的笔迹。对计件卡不予确认,该计件卡未经过被申请人的签名确认。对工资签收表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联性,其内容也证明申请人并未支付被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申请人未在仲裁期间提交证据,且多数并不为被申请人所持有,仲裁依据当时的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且该认定与客观事实相符,因此,仲裁裁决应当予以维持。关于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与本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劳动报酬不存在关联性。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被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菲雅公司主张伍书平向仲裁委员会隐瞒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等关键性证据,对仲裁委员会关于工资数额的认定作出误导,高菲雅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该劳动合同内容印制在高菲雅公司员工入职表的反面,该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已交伍书平收执的证据,伍书平亦否认持有劳动合同,故高菲雅公司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承担举证责任,高菲雅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交被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并无不当。高菲雅公司提出的其他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亦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综上,原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168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高菲雅皮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