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恩士与贾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恩士,贾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1605号原告孟恩士。被告贾洪杰。原告孟恩士诉被告贾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恩士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2015年5月24日向贾洪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恩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洪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孟恩士诉称,2014年12月10日,贾洪杰向孟恩士借款50000元,2015年1月27日贾洪杰再次向孟恩士借款50000元,并写下欠条。双方约定在孟恩士主张还款时,贾洪杰归还所欠款项。后孟恩士多次向贾洪杰主张还款,贾洪杰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孟恩士起诉要求贾洪杰偿还欠款100000元。贾洪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贾洪杰因烟酒超市进货资金紧张,向孟恩士借款5万元,并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孟恩士现金5万元整〈计伍万元证〉贾洪杰2014、12、10号”。2015年1月27日,贾洪杰再次向孟恩士借款42000元,并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孟恩士现金5万元整〈伍万元整〉贾洪杰2015、1、27号”。孟恩士称该借款其中有2014年12月10日借款利息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后因孟恩士用钱,向贾洪杰催要未果。孟恩士诉讼来院,要求贾洪杰偿还借款100000元。以上事实有孟恩士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贾洪杰因资金紧张向孟恩士借款92000元,有据为证,贾洪杰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贾洪杰应予以偿还。孟恩士要求贾洪杰偿还借款100000元,因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故本院支持偿还本金92000元,利息8000元。贾洪杰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贾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恩士借款人民币92000元,利息8000元,本息共计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贾洪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