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奇升,男,系原告舅舅。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