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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伦根与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陈伦根,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江明,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伦根与被执行人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江明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伦根赔偿款10926.86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明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O?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