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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玉忠与王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忠,王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47号申请人:刘玉忠,男,汉族,1950年3月2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王广胜,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刘玉忠与被申请人王广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广胜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东海所有的皖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广胜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刘东海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刘玉忠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