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玄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玄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28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被告玄某,男,1967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玄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玄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