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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委某某与委二某、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委某某,委二某,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委某某,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子长县史家畔乡金盆湾村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薛家沟变电站附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503021311。被告委二某,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子长县史家畔乡郝峪岔村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坝梁附近。被告委某,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子长县史家畔乡金盆湾村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桃树洼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7108011311。本院在审理原告委某某诉被告委二某、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