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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