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强申请执行王润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王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润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王强诉王润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二初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650元(含申请执行费650元),未执行标的50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润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启胜审 判 员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