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姣琼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姣琼,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张姣琼。委托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朱河镇工业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杜荆陵,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姣琼诉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姣琼撤回对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端 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