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满明与郝鹏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明,郝鹏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王满明,男。被告郝鹏杰,男。委托代理人吕晓平,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明诉被告郝鹏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满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满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国胜人民陪审员 石富新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雅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