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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满明与郝鹏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明,郝鹏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王满明,男。被告郝鹏杰,男。委托代理人吕晓平,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明诉被告郝鹏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满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满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国胜人民陪审员  石富新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雅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