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