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林堃、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林堃,卢敏,李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责人缪锋。被执行人林堃。被执行人卢敏。被执行人李游。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堃、卢敏、李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堃、卢敏、李游已结清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