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1699号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岳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丹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即时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门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未还借款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6541元��案款缴纳账号:9031001000010000795024;执行费缴纳账户:9031001000010000795269。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件查询编码:0054017961842本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8号。邮编:300190联系人:王哲联系电话:022-8361****特别风险提示:如你(单位)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以上《通知书》规定的义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我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接受失信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本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8号。邮编:300190联系人:王哲联系电话:022-836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