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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12日生。被告许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锦审 判 员  孙 健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