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书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书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胜,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盛,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书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告知其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使该裁决事项失误,应由仲裁委自行纠正。其公司是按照告知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本案中其公司的起诉已由原审法院受理,刘书盛作为劳动者亦提起反诉,应当一并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仲案字(2014)012号仲裁裁决,由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刘书盛经济补偿金6196元,其补偿金额未超过10800元(900元/月×12月=1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得规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00元)十二个月金额该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是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其公司在原审中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