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曾桂林与被告陶积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67号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某某给付申请人案件款45000元,该案已于2015年9月14日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陶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