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承宇与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均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承宇,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6号申请人赵承宇,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迎宾中路。被申请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安。被申请人梁梦林,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长潭路。被申请人颜会均,女,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长潭路。申请人赵承宇与被申请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均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起诉前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均价值12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赵承宇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雨湖区先锋乡北二环路****号湘潭金属材料市场****的商业门面(房产证号为*****),雨湖区昭潭乡迎宾东路*****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担保人李明期自愿以其位于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八仙桥综合市场北栋****号门面(房产证号为*****),担保人赵春煌自愿以其位于雨湖区商贸特区迎宾中路*****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郊区先锋乡新建村新民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担保人沈宁自愿以其车牌号为湘C*****的奕鸥****的小型轿车一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承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均价值12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赵承宇位于雨湖区先锋乡北二环路****号湘潭金属材料市场*****的商业门面,房产证号为*****,雨湖区昭潭乡迎宾东路*****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查封担保人李明期位于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八仙桥综合市场北栋****号门面,房产证号为*****;查封担保人赵春煌位于雨湖区商贸特区迎宾中路*****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郊区先锋乡新建村新民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查封沈宁的奕鸥*****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湘C*****。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扣押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向俊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子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