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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064-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09张祥彦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彦,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064-5071号原告张祥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同事。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南中心五路西新怡景商业中心城地下二层。负责人薛鹏。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振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张祥彦诉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买卖合同纠纷八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彦撤回起诉。以上八案案件受理费共计4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祥彦负担。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