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欧新亮与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新亮,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欧新亮。被执行人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负责人粟欣。被执行人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粟欣。申请执行人欧新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桂林榕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山水会酒店分公司在工商银行存款18930元。至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