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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知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知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036号。负责人金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楚清,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吏舍弄10号。法定代表人张世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科军,该公司员工。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电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玉明独任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苏州电信申请追加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为本案被告,乐视网天津公司亦同意追加新华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通知新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穷,被告苏州电信的委托代理人张吉,被告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诉称,2012年3月29日,乐视网天津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证据反映了苏州电信、新华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站www.gyxk.net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老爸的爱情》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天津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苏州电信、新华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苏州电信、新华公司赔偿乐视网天津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为调查侵权行为和提起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10000元;3、苏州电信和新华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北京腾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阳腾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北京腾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阳腾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予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证据2、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证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证据3、《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电视剧的制作机构;证据4、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登记有误,实际应为东阳腾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证据5、《老爸的爱情》电视剧的片尾截屏,证明著作权归属情况;证据6、《老爸的爱情》DVD光盘。上述证据1-6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7、(2012)苏苏证经内字第327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证据8、律师函及快递寄件单,证明原告曾经发函告知本案被告侵权事实,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被告苏州电信、新华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认为证据1-6并不能够证明原告获得了合法有效的独占性的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权,也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认为证据7与苏州电信无关;对证据8原告的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苏州电信辩称,1、涉案的网站非苏州电信所有,是由新华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苏州电信与新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涉案网站上相关点播行为产生的纠纷均由新华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涉案网站是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提供的局域网服务,受众范围有限,该网站早已于2013年关闭,相关行为造成的影响早已结束,另外原告主张的电视剧《老爸的爱情》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不高,相应的推广并不充分,因此涉案的争议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并不大;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苏州电信的诉讼请求,并酌情认定新华公司的相关赔偿责任。被告苏州电信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3)虎知民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相关公司曾就同本公证书起诉过两被告,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涉案网站www.gyxk.com实际是由新华公司运营,双方约定了由于视频点播内容引发的任何纠纷都由新华公司自行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故苏州电信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及被告新华公司对被告苏州电信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新华公司辩称,基本认同苏州电信的答辩意见,此前已经赔偿了原告很多费用,涉案网站早已关闭,涉案作品的影响力小,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新华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所举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广剧)剧审字(2011)第084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电视剧《老爸的爱情》的制作机构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机构为东阳腾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3日,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声明(广剧)剧审字(2011)第084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所登记的合作机构名称有误,实际应为东阳腾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针对该情况,该公司向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如下:上述情况属实,如因上述情况不实或因此登记名称有误而产生相关版权纠纷,该公司同意承担一切责任。电视剧《老爸的爱情》的片尾显示该剧的发行单位为东阳腾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单位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腾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品单位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东阳腾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1月4日,北京腾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阳腾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电视剧《老爸的爱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予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2日,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网天津公司,授权使用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授权使用期限届满为止。2012年3月29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乐视网天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成涛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sz.js.cn”,显示主办单位为“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网站名称为“苏州热线”。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goolge.com.hk”,进入该网站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苏州电信广域星空”,点击第8个搜索结果(srv.v3.js.ct10000.com/…),网站抬头显示为“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江苏”,在网页的“常见问题”一栏中,有如下问题及解答:“1、为什么我看不到广域星空网站页面?显示“您未被授权查看该页”。答:广域星空目前只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开放网站浏览权限,所以外地、他网用户无法浏览广域星空网站。”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sz.js.cn”,进入“苏州热线”网站首页,点击中上部“电信”,进入一个新页面,在该页面中有“网信点点通”、“Q币充值”、“广域星空”、“网上营业厅”等板块链接,其中“广域星空”板块链接有说明“苏州本地最大的影视娱乐门户网站,画面高清,更新快。http://www.gyxk.com”。点击“广域星空”,进入域名为“http://www.gyxk.com”的网站首页,在该网站页面的“常见问题解决办法”板块中,显示有如何充值消费等信息,并显示有“7、为什么我看不到广域星空网站页面?广域星空只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开放网站浏览权限,所以外地、他网用户无法浏览广域星空网站。如果您是苏州电信的宽带用户,仍然无法访问广域星空的,请联系10000客服。”后在“广域星空”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老爸的爱情”,显示新页面,页面显示有影视剧《老爸的爱情》的导演、主演、点播列表等信息,先后分别点击“1、13、25”,出现了播放页面。该公证书针对《老爸的爱情》等共46部影视剧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2013年12月19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公证中所取证的影视剧《后宫甄嬛传》起诉苏州电信及新华公司,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就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根据查明事实,2012年1月1日,新华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苏州电信签订了一份《视频点播代收费合同》,就“广域星空(www.gyxk.com)”网站相关情况约定如下:******10.1本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新华公司提出在该案起诉之前,乐视网相关公司曾就很早的一本公证书起诉了新华公司,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新华公司赔偿了乐视网相关公司10万元,没多久乐视网相关公司就又以另一本公证书即本案所涉公证书再起诉新华公司,而涉案网站早已关闭,因此要求法院酌情考虑上述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判决新华公司承担责任。2014年2月11日,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向苏州电信发出一份《律师函》,表示其接受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苏州电信通过www.gyxk.net网站传播相应作品的行为进行发函,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相应主体的权利,律师函中所列电视剧包括《老爸的爱情》。乐视网天津公司明确其委托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www.gyxk.com的相应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发送律师函件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乐视网天津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DVD光盘署名、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实乐视网天津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新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广域星空(www.gyxk.com)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剧《老爸的爱情》,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苏州电信在苏州热线网站上为广域星空网站提供链接的问题,在苏州电信与新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新华公司独立负责广域星空(www.gyxk.com)网站的运营维护、并由新华公司确保视频点播内容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视频点播内容问题引发的任何纠纷概由新华公司自行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等内部解决争议的相关内容,但双方同时也约定了苏州电信主办的苏州热线(www.sz.js.cn)网站为广域星空网站提供链接服务及免费宣传渠道,并且对虚拟充值卡、服务费、消费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相关约定,而广域星空网站亦是仅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开放,由此可以视为新华公司与苏州电信系以合作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两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新华公司与苏州电信应对乐视网天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新华公司与苏州电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乐视网天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或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剧的知名度、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即作品点播仅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后果及之前双方就侵权行为的处理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乐视网天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维权情况酌情确定。综合以上因素,本院确定在本案中两被告应向乐视网天津公司赔偿的数额为3500元。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取证时间为2012年3月29日,但因2014年2月11日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已向苏州电信发出了一份《律师函》,函中包括了本案所涉影视剧《老爸的爱情》,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并不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对电视剧《老爸的爱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二、被告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3500元。三、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