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贾爽等与康旭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爽,孙树华,贾玉峰,康旭,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贾爽,住所地白城市申请执行人孙树华,住所地白城市申请执行人贾玉峰,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康旭,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刘利,地址白城市。贾爽、孙树华、贾玉峰申请执行[康旭、刘利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白洮刑初字第2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爽、孙树华、贾玉峰于2015年3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刑初字第211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