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江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40号罪犯李江明。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江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宣判后,李江明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邯市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31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江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530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江明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提请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江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另查明,2015年9月10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五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江明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李江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申强审判员王树勋代理审判员郑佳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