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鑫兴电器厂、佛山市东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鑫兴电器厂,佛山市东鼎金贸易有限公司,温洞芳,李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099号-2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鑫兴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号。投资人吴焯华。被执行人佛山市东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里水村东便新街11号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温洞芳。被执行人温洞芳,男,汉族,1944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焕兰,女,汉族,1953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山市东凤镇鑫兴电器厂诉佛山市东鼎金贸易有限公司、温洞芳、李焕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东鼎金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鑫兴电器厂返还货款56031.5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被执行人温洞芳、李焕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温洞芳、李焕兰的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款项共32128.77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银行、房管、国土、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佛山市东鼎金贸易有限公司、温洞芳、李焕兰亦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0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素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