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肖帮武与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帮武,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43号原告:肖帮武。被告: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原告肖帮武诉被告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爱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帮武和天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帮武诉称:2013年9月,肖帮武与天洋公司达成了房屋装修协议,约定肖帮武将天洋公司的售楼处办公室(包括售楼部门头制作)进行装修,装修费68210元,人工费24450元,合计92260元。肖帮武依约完成装修并交付,天洋公司仅支付1万元,余款8226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洋公司立即支付肖帮武拖欠的装修费826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天洋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欠款属实,对事实无异议,诉讼费部分希望减免。经审理查明:肖帮武系从事木工装修业务。2013年9月份,肖帮武与天洋公司达成天洋公司售楼部装修工程口头协议,约定肖帮武为天洋公司售楼部进行装修施工。协议达成后,肖帮武依约定完成施工。2014年3月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天洋公司欠肖帮武售楼部门头制作费68210元,装修人工费24450元,合计92660元。肖帮武向天洋公司催讨,天洋公司口头承诺,2014年年底付30%,2015年3月底付30%,2015年5月底前付清。后天洋公司仅于2014年年底支付1万元,余款8266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肖帮武提供肖帮武的身份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肖帮武与天洋公司达成天洋公司售楼部装饰装修口头协议,肖帮武依约履行了自已的装修义务,完工后,天洋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口头承诺于2015年5月底付清装修费,到期后,天洋公司未付清工程款,显属违约。现肖帮武要求天洋公司支付82660元装修费,符合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天洋公司也认可欠款数额为82660元,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肖帮武装修费82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4元,由被告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