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吕广有与张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有,张大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54号原告:吕广有,农民。被告:张大伟,其余不详。原告吕广有因被告张大伟欠其借款40000元,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张大伟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根据吕广有提供的住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张大伟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被退回,本院已限期吕广有7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但其在期限内未能提供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吕广有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广有的起诉。原告吕广有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