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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江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江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沙沱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074-X。法定代表人任建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广成,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江会,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江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宏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