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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洪涛与孙忠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涛,孙忠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郭洪涛,男,1960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告:孙忠权,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地辽源市人民大街466号。负责人:付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涛诉被告孙忠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免。审判长  李志坤审判员  赵文君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权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