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23、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高成浩与荣先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高成浩,荣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23、010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江方红。申请执行人高成浩,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荣先元,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安徽省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高成浩因荣先元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铜陵市衡平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铜衡公证字第2123号、21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荣先元将其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铜井路西段796-F15号的房产抵押给了上述两申请执行人。为依法处置该抵押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荣先元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铜井路西段796-F1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