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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振芳与赵振杰、董宝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黄振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伟、黄凌峰,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杰,男,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董宝莲,女,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芳与被告赵振杰、董宝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924.5元,由原告黄振芳负担。审 判 长  杨航光人民陪审员  李 雄人民陪审员  王孙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