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振芳与赵振杰、董宝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黄振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伟、黄凌峰,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杰,男,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董宝莲,女,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芳与被告赵振杰、董宝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924.5元,由原告黄振芳负担。审 判 长 杨航光人民陪审员 李 雄人民陪审员 王孙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