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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于玥与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玥,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保字第0024号申请人于玥,被申请人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南王平工业区。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0万元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睿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