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廷海与修宝芝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廷海,修宝芝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43号申请人:刘廷海,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修宝芝,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修宝芝和被继承人刘学堂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修宝芝和被继承人刘学堂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