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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振喜、赵桂兰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锐,董事长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被告李振喜,男,汉族,1939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赵桂兰,女,汉族,1946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喜、赵桂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振喜、赵桂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振喜、赵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鸣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药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