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振喜、赵桂兰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锐,董事长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被告李振喜,男,汉族,1939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赵桂兰,女,汉族,1946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喜、赵桂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振喜、赵桂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振喜、赵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鸣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药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