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王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升,王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张东升,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回族。被告王桐,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升诉被告王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东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东升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宗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