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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王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升,王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张东升,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回族。被告王桐,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升诉被告王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东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东升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宗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