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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占波与陈卫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波,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44-1号申请人王占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王占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卫东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卫东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3)冠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洪臻执行员  邢光庆执行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