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占波与陈卫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波,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44-1号申请人王占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王占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卫东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卫东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3)冠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洪臻执行员 邢光庆执行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