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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富姜纺织有限公司,袁建红,朱益娟,杨金晶,周娟,姜晨,陈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872号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东。委托代理人王祥、赵保亮,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园区(中区)。法定代表人朱益娟。被告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川港镇川北村。法定代表人杨金晶。被告南通富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川港镇川北村。法定代表人姜晨。委托代理人沈跃进,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建红。被告朱益娟。被告杨金晶。被告周娟。被告姜晨。被告陈贤。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富姜纺织品有限公司、袁建红、朱益娟、杨金晶、周娟、姜晨、陈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广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祥,被告南通富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晨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跃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袁建红、朱益娟、杨金晶、周娟、陈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270万元,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被告二至被告九担保前述债务。现被告一尚欠本金23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实际支付日的利息;2、被告二至被告九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朱益娟,被告南通富姜纺织有限公司、姜晨对原告的诉请不持异议。其他被告未有辩解,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70万元,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年息7.8%,每月20日结息,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的50%计收罚息;被告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富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为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27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被告袁建红、朱益娟,杨金晶、周娟,姜晨、陈贤分别向原告出具三份《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为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该保证为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270万元的借款借据,原告按约发放了270万元的贷款至借款人的账户。借款当日,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0万元,2015年7月15日偿还本金2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的2015年8月13日前的利息全部已支付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富姜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袁建红、朱益娟,杨金晶、周娟,姜晨、陈贤向原告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借款届满时应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的,应依约承担罚息。被告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富姜纺织品有限公司、袁建红、朱益娟、杨金晶、周娟、姜晨、陈贤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并按年息11.7%(7.8%X1.5)支付上述230万元本金自2015年8月14日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南通雅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富姜纺织品有限公司、袁建红、朱益娟、杨金晶、周娟、姜晨、陈贤对被告南通好梦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0元,由九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