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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住所地灵璧县灵城镇。经营者:鲍某某,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