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王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王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何小平,男,汉族,住博乐市。被告王君明,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月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小平诉被告王君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何小平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何小平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江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