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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王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王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何小平,男,汉族,住博乐市。被告王君明,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月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小平诉被告王君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何小平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何小平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江丽 来源: